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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命题的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律师资格考试大纲》为限。
第十七条 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考试命题委员会,由其负责试卷命题和指导评卷工作。命题委员会由司法部有关人员和命题委员组成,命题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命题委员会委员由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提出人选,由司法部遴选聘任:
(一)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并取得法学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并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及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业绩突出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律师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的。
第十九条 命题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命题工作纪律,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版权归司法部所有。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考试试题。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和运送
第二十一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司法部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承印保密印刷制品的印刷厂承印。
承印试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印卷工作,严格按照试卷样搞进行印制,并按照要求封装。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司法部委托符合运送保密印刷制品条件的单位运送。承担运送试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地点。试卷运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时,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运送试卷的人员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后,在交接记录上签字。运送试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运送保密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试卷应当存放在保密室内,存放期由两名以上值班人员昼夜值班。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评卷地点。
考试后返送试卷的交接手续,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设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卷工作。司法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具体承办试卷的评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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