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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9 02: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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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保证律师队伍质量,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律师资格考试于每年7月1日—7月31日报名,每年10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举行考试。

  第四条 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承办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章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

  第七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第八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报名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

  报名费应当专门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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