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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9 01: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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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评卷地点。 

  考试后返送试卷的交接手续,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设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卷工作。司法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具体承办试卷的评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卷单位应当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设置评卷场所,并配有保卫人员负责安全工作;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二十七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单位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参加本年度律师资格考试;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八条 评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工作纪律,按照《评卷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判、分数复核和成绩登录,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承办。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考试成绩后10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应试人员。 

  第三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本人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但不得申请查阅或者重判试卷。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将分数核查申请及时汇总报送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核查。 

  第三十三条 分数核查工作,在司法部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评卷单位承办。试卷的分数核查仅限于对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经核查,试卷分数计算、合计、登录确有错误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更正,并将原成绩和更正后的成绩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由司法部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告知申请分数核查的应试人员。 

  第三十五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自本年度举行律师资格考试之日起满6个月并于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评卷单位负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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