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案例

发布时间:2006-06-29 01: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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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年 3 月 13 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 9000 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走逃走。陈某骑走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 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 2000 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 2 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 2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 考点 > 本题考察的是紧急避险、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 1 。陈某为躲避他人的追杀,在无处求助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车逃走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紧急避险。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将 2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3 .陈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主观上陈某有毁坏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结果将财物毁坏。 

4. 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因为陈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方法,骗取了存单中的 2 万元。 

此外,根据上述第 3 款的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的人。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是指某些人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就要求其于一定的危险进行斗争。例如,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必须面对烧伤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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