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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每年律考直接依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命题的分值在18分左右,而《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所有的法条仅为93条,所以这两个立法文件法条的考试密度是非常高的。
《律师法》除去第一、八章外,第二章至第七章几乎所有法条都可能被考查,尤其是第七章,针对律师不同的违法行为,应由哪一个(级)行政机关处以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是每年律考的必考内容之一。
《律师职业道德的执行纪律规范》的考试重点在于"执业纪律规范"而非"职业道德",第三章至第六章的所有法条都具有可考性,而对第一、二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可略去不看。律考命题对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考查角度,主要是让考生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符合律师执业纪律,而不会涉及该违法行为的责任等深层次问题,故考生只要能够判断出这些行为的是非就行了。
一、 重点法条
第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5、7条。
意思分解:
1. 律师资格的授予制度有法定的两种方式:一是考试授予;二是考核授予。本条规定的是考试授予的方式。本法第7条规定的是考核授予的方式。
2. 考试授予方式是取得律师资格的最基本方式。参加考试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是具有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见这里对法学与非法学专业的学历条件要求并不相同,前者为专科即可,而后者则需本科学历 。
3. 考核授予的方式是取得律师资格的辅助方式,根据本法第7条之规定,这种方式需要行为人具备的条件更为严格,只有具备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才有资格申请,由司法部考核批准。
4. 不论是考试授予还是考核授予,都应当由司法部决定授予律师资格。
[不要混淆]
获得律师资格并不等于律师,更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因为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业)相分离的制度。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才可称之为律师,获得律师资格仅仅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个必要前提条件,本法和绦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同时取得律师资格与执业证书,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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