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发布时间:2006-06-29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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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律师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3、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4、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5、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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