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的执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第八条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