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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参考文本

发布时间:2006-06-29 00: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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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乙系夫妻,于2006年1月2日注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重型机器的交易。 2006年4月14日,A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起重机的买卖合同。B公司于签订合同的第3天,将货款打入A公司的账户。后A 公司违约,到期没有发货。B起诉A公司要求退回货款及利息。后法院依法追加甲、乙为被告。A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经查,A公司账户只有10万元资金,办公用房是租用的,没有其他财产。注册资金被甲、乙挪用,性质属于抽逃资金,因账目混乱,无法查清抽逃资金的具体数额。B公司请求甲、乙与A公司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请结合本案,谈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答题要求:

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答题〗

简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允许多个角度论述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设计题目,列出题目有突出观点的作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滥用独立人格(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就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各自的独立责任),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要揭示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法人独立人格消灭制度以外的否认制度。(进一步的说明)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已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显示作者对现行制度的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是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本题的关键所在(点出适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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