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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也对这一问题表示高度关注。他们认为,草案目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有着积极意义,并建议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有人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是半年,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有人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有人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餐饮企业好像永远都在招聘,永远都在试用劳动者。为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通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还有人建议废除见习期。他们认为,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干部制度的一种做法,在目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中使用见习期的概念,时间一般为一年,在见习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为此,他们强烈建议,在草案已经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见习期概念。
有人建议取消有人建议保留 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见分歧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缴纳保证金等。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有待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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