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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百姓关注八大热点

发布时间:2006-06-28 23: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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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许多人表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目前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因此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 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认为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表示,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理应为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建议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也有人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对于经济补偿的适用事项,征求意见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人则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等都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不赞成草案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有人认为该规定与草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不符,工作时间越长经济补偿越少,对老职工非常不利,建议删去这一规定。也有人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增加10%。

 试用期问题多多 许多人建议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为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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