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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百姓关注八大热点

发布时间:2006-06-28 23: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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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回顾: 

    企业裁员超定量须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上海就业立法:规定裁员须提前30日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安徽出台新规:企业裁员200人以上须报批 

    安徽出台新规:企业裁员200人以上须报批 安徽出台规定,困难企业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不得裁减人员 新华社合肥1月23日电(记者 杨玉华)记者从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规定,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经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 

    辽宁:企业裁员10%以上须劳动部门批准   

    辽宁省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先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

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长期利益 建议草案作出系列针对性规定

    就此有人建议,应该增加类似“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还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可以保护下岗再就业的“4050”人员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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