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同乘坐一辆公共汽车,甲将一公文包(内装5000元现金及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自己的脚下,并专心看窗外的风景。乙趁甲没有留意自己的包,悄悄地将包拿走后准备下车。乙走到门口时甲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于是立刻通知乘务员不要开车门。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抢夺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由于实际上并没有窃得财物,不构成犯罪
解析: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的行为。一般理解在财物被夺的瞬间,被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丢失,这是抢夺罪区别与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特征。本题中甲并没有立即意识到财物的丢失,从财物丢失到发现有一定的时间距离,因此,并没有认定为抢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题中乙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非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而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实际上是否真的没有发现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在所不问。本题乙正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甲的财物,应定盗窃罪。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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