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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备考:刑事证据内容解析

发布时间:2006-06-28 23: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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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在司法考试中主要有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明四个基本问题,本文将结合一些实例,从这四个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个问题刑事证据的概念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特别提示】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表明:(1)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法院《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特别提示】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第二个问题刑事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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