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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变化情况:刑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22: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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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原来要求掌握11种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假冒专利罪,虚假广告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原来:“本章要求掌握的1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现改为:“本章要求掌握的16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悔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删除了原来要求掌握3种犯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悔辱妇女罪,破坏军婚罪。

增加了:故意伤害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无变化。仍然掌握9种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原来:“本章要求掌握的30种犯罪,即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倒卖义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组织女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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