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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28 22: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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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不能轻易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草案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建议规定在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同时,支付额外工资,并将额外工资的标准大大提高,才能在三种法定情形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十、关于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限制 

    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协商一致。有的群众认为,有的用人单位人员规模比较小,为保护小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增加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也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协商一致。 

    有的认为,裁减人员优先留用人员的条件规定不具体,为保护老职工,防止用人单位玩文字游戏,应对优先留用人员的具体工作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基本上是先裁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工资较高的老员工,特别是一些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老员工。有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不准裁减工龄30年以上的老职工。有的持相反态度,认为用人单位应注重人才素质,而不是单看合同期限长短及多长的工龄,否则优秀的年轻人将成为裁员的直接受害者。 

    有的认为,应区分用人单位裁员的不同情形,是属于随意裁员,或者确因经营不良需压缩机构裁员,还是破产倒闭裁员。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裁员,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必须先报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对于用人单位乱裁员的,被裁减的劳动者有权取得一定数额的赔偿,以弥补给劳动者带来的失业损失。 

  二十一、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有的群众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通知期限要分情况。劳动者的素质、能力不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其可替代性程度也不同。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接替人员能很快找到,但重要岗位的劳动者,很难在30天内找到接替者。建议草案针对不同的劳动者和岗位,规定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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