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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28 22: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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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见相左。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少于劳动者年工资收入的标准太高,有的国家规定为年工资收入的50%。有的劳动者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太低,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年工资收入乘以竞业限制年限的数额。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两年计算补偿。 

    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问题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见也相左。有的劳动者认为违约金不得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的标准太高,公平起见,违约金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应一致。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违约金太低,将会造成同行业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恶意挖人。建议提高违约金,并增加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支付赔偿金。 

    有的提出,有些用人单位有三个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有些用人单位基本工资很低,剩下的到年底作为奖金发放。为防止用人单位玩文字游戏,任意降低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建议将年工资收入修改为年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和其他收入。 

    有的建议,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支付,以防止用人单位打擦边球。 

    十三、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禁止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很多群众认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动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高违约金,通过高额违约金"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资关系留住劳动者,因此草案第十七条关于在劳动合同法中除了两种法定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具有积极意义。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草案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使得用人单位基本不能约束劳动者,不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行。 

    有的认为,除了关注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外,还要关注由劳动者承担的赔偿金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主张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建议草案对由劳动者承担赔偿金问题作出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在赔偿金上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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