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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28 22: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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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群众认为,用人单位收取财物和扣押证件的做法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建议对用人单位的这种非法行为加强监督,增加规定吊销用人单位证照的处罚,并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相衔接。 

  十一、关于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培训 

    有的群众认为,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不明确,应明确规定除了由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同时是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外,其他培训一律不得约定服务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有的认为,用培训时间的长短作为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标准不科学。不同的专业技术培训需要不同的时间,有些高级培训无需太多时间,但产生的费用可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建议增加规定"培训费用达到一定金额的"也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计算劳动者所承担的违约金的标准不应仅是培训费用,还包括脱产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有的劳动者认为,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的成本,违约金的标准太高,建议折半。 

    有的认为,草案规定只有在由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同时是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下才能约定服务期,将会产生一定的弊端。第一是导致用人单位不愿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少于6个月或者不脱产技术培训,影响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第二是影响大学生在大城市的就业。在很多大城市中,用人单位的普遍做法是为大学生解决户口,同时规定一定的服务期,本草案的规定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学生的就业。 

  十二、关于竞业限制 

    有的群众赞成规定竞业限制,反映在有些地区,由于某一行业非常发达造成劳动者,特别是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非常普遍,已经直接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产品质量。有的群众反对规定竞业限制,认为这是对劳动者劳动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有的群众提出,依据规定知晓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那么离职的劳动者靠什么来生活?建议明确商业秘密、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同类产品和业务等概念,适当缩小竞业限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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