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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28 22: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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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劳动者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反映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很多群众认为,工资报酬应该成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有的用人单位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使得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几小时也挣不到多少钱。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 

    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只告诉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将工资总额拆成各种名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就以2000元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资的具体组成。 

    有的提出,很多用人单位中加班非常普遍,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 

    有的提出,为防止用人单位为减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的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建议明确规定工资报酬增加减少的条件。 

    有的认为,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建议增加规定工资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八、关于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 

    很多群众认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有的单位把社会保险费按月与工资一起发给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工资的虚高。鉴于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写清劳动者具体的劳动岗位,有时为达到逼迫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目的,随意改变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故意安排劳动者难以胜任或使其为难的岗位,建议将工作岗位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必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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