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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28 22: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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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建议,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群众对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交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持有异议。认为这样规定,用人单位就不必再找茬开除劳动者了,只要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交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就能达到目的。现在找一份工作不容易,解除劳动合同很难就业,因此上述两项规定看似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际上对用人单位起不到任何限制作用,方便了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建议删去。 

  二十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很多群众赞成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认为劳动者将自已的青春献给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理应为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的标准过低,建议取消工作年限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规定,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有的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群众对经济补偿的适用事项有不同看法,有的建议扩大适用事项范围,有的建议缩小适用事项范围。有的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认为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用人单位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为其过错承担责任,也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有的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等都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该进行经济补偿。有的提出,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群众不赞成对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才可予以经济补偿的规定,认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用故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长期待岗不分配业务或者降低工资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从而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等目的,该项规定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恶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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