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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发布时间:2006-06-28 22:3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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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在执行国际贸易合同时,对来自近洋的进出口货物我们常常遇到有下列条款的信用证:“发货后,请立即或在三天内将1/3份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寄到开证申请人处,并将盖有邮戳的邮政收据或特快专递底联列为随附单据之一随同其它正本提单、发票一起送交银行议付。”

  采用1/3份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即收货人做法的最大优点是方便了收货人在目的港的提货。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可以提早收到海运提单,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单造成的提货延误。因为近洋货物在装船后1至3天即可抵达目的港,而单据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通常为5至10个工作日之间,收货人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因此收货人多倾向于采用此种方式。

  但采用此种方式发货人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任何合同的交易都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发货人递交出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三种,但由于每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点和不便之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贸易各方认真考虑权衡利弊。

  第一种做法,担保提货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的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国内港口时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凭海运提单副本提货的申请,开证行在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并在进口方提供了100%的货价保证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海运提单补交给海运公司,换回其银行担保证明书。

  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虽然能提早拿到货物,但由于收货人需提供100%的货价保证金,会占用收货人的有限资金,不利其资金周转。

  第二种做法,采用电放方式提货。

  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海运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海运提单交回船方式撤回《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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