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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座讲义

发布时间:2006-06-28 22: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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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护 

  如:甲系一精神病人,甲妻带其到外面玩,乙玩童逗其,致甲发怒伤乙。则其责任: 

A、 甲之妻负主要责任  B、乙之父负主要责任 C、甲负 

  核心问题还是无过错责任。 

  甲之妻属尽到监护义务,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父母离异的子女侵权问题 

  监护人是一种身份的性质,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不因父母的分居、离婚而改变。但在监护责任的承担上有区别。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方承担没有困难的,由其一方承担,但由其独自承担有困难的,则另一方也应该承担。 

  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学校,在其学习时将其他小孩伤害,其责任责任如何承担? 有协议,依协议。司法实践中的作法。民法约定优先的原则。主要针对一些贵族幼儿园而言。没有协议的,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幼儿园有过错的给予适当赔偿。去年司考题中有。 

  对于幼儿园来说,一般往往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因为小孩太小,幼儿园应尽更大的注意义务。小学也要尽更大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肯定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在课后,学生在追打,学校是否有过错呢?这就得区别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十岁以下,则学校应最大的注意义务。 

  另一问题,在城里少,多发生在农村。如回家的路上发生侵权事件。要有区别,在城里,如果发生暴雨,导致事件发生,则应该予以认定。 

  如:甲乙为同胞兄弟,父母均亡。有一叔丙在乡下生活,甲在城里工作。甲丙均不愿意任乙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  )任乙的监护人: 

  A、甲  B、丙  C、甲或丙  D、甲和丙 

  答案肯定是A。 

  5、宣告失踪 

  目的是什么?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问题、义务的履行问题。由谁来代管?原则是什么?有利于失踪人财产保管和增值的原则 根据与失踪人的生活紧密程度来区别由谁来代管。(1)配偶 (2)父母 (3)子女 这是一般原则。并不是谁申请谁就是代管人。但是如果与其共同生活的最紧密的人(如配偶)发生其他问题,这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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