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司法 >> 司法指导 >>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2]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2]

发布时间:2006-06-28 22:24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3、新的债务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是什么关系?是连带之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将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首先必须是可转移的债务。法律规定很多债务不能转移:加工承缆合同,承包合同,都不可以。一定要取得债权人同意。是生效条件。(也就是必须经过同意)债务人乙忘了,继续履行,债权人也受领了,新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仍存在,债权人所受领的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如果丙无力偿还,甲不能回头要求乙偿还。债的概括承受 要不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一定要取得。有合同、继承、合并。 

  债的消灭: 清偿费用:如果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是指依据合同的相关解释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依据解释可以确定就应当依据解释。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抵消:法定抵消时,一方主张抵消,另一方不同意时,要具备条件。 

  1、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能不能抵消?汪定之债可以做为主动债权予以抵消,约定债权只能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2、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没有担保的债权只能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3、到期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未到期的债权可以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4、没有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做为主动的债权予以抵消,过了时效的债权可以做为被动债权予以抵消。 抵消不仅主债权抵消,其他副债权、从权利、孳息都消灭。

[Page: ]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时提存。 

  1、正当理由是什么?仓库、资金等都不能构成正当理由。一定是指债权人以外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可以请求延期履行,如国家政策或法律发生了变化,可以。 

  2、提存的标的:必须是适宜于提存的物品:货币、权利凭证等 

  提存的效力:债权债务的消灭: 

  A、所有权发生转移;

  B、孳息发生转移;

  C、风险发生转移;

  D、费用发生转移(保管费用)。 

  免除: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