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资格证考试政策
发布时间:2006-06-28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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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有作弊行为的;
(四)扰乱考场秩序或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考题;
(二)包庇、纵容考生作弊;
(三)篡改分数。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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