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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1]

发布时间:2006-06-28 22: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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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 

  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 

  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 

  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 

  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  ;自救行为 ; 民事责任 

  第二章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户籍证明最高效力。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脑电波成一条直线。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 

  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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