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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8 22: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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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 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 资 格 



    第八条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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