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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5月21日)

发布时间:2006-06-28 21:59     点击:
今日题目:

2002年3月4日清晨,甲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的院于内,经仔细辨认,确信该牛并非同村人所饲养,便将该牛拴在自家院内,并向人打探失主,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后甲看到这头牛即将临产,便对此牛精心饲养,添加许多精制食料。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危及母牛和牛犊两条性命,遂迅速请来兽医给予诊治,致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个月过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乙来到甲家,向甲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甲索要母牛和牛犊。甲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1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乙给予补偿。乙听后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1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甲饲养牛所用饲料太精细,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争执不下,甲于2002年12月23日起诉。就本案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乙
B.甲为乙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乙应给付甲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190元
C.甲应将母牛归还乙,而牛犊归甲所有
D.乙除给付甲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还支付甲一定的劳务报酬

解析: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甲是进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要求支付饲料费和医疗费。同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甲应当将母牛和牛犊归还给乙。
利用一个案例,分别考查了无因管理人费用补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以及物权法上的拾得遗失物,通常存在着转化和竞合的情形。依《民通意见》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79条等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若在善意归还之前,拾得人对饲养动物进行饲养行为的,可能构成无因管理;若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若据为己有,并拒不返还而致诉讼,按侵权之诉处理。当然,拾得遗失物后该物灭失、毁损而拾得人无故意的,拾得人免责。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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