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公章)。
第十六条 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注销注册手续由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附表5)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附表6),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
第十七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现上报备案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执业人员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程序情况的,有权责令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十九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资格证书或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注册专用章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从业资格、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