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第九条 在由人事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照《暂行规定》及人事部有关换证要求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该证书由商务部授权部培训中心统一印制),按照本暂行办法的申请程序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已获得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的考试,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按照本规定的申请程序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参加不少于28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有关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外销员从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3),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4),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之内未注册者,证书自动失效;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