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根据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发[2002]70号),为加强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管理,规范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我部制定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下同)为本地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机构。
第三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四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取得《外销员 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向从业单位 或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第七条 首次申请注册外销员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第八条 首次申请注册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填写"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2),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