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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713、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用裁定。
714、高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1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716、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717、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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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719、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720、最高院和高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均由高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72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22、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723、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部分
724、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725、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726、因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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