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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条瘦身800条重点记忆四

发布时间:2006-06-28 21:4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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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654、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655、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656、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657、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当庭。

658、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在庭审后提出。

659、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报请最高院核准。

660、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661、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62、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6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6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65、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666、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667、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668、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669、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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