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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条瘦身800条重点记忆二

发布时间:2006-06-28 21: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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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7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7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7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28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81、凡依法或依约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8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283、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284、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85、公民之间的生产借贷性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286、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28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8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28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9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9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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