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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条瘦身800条重点记忆二

发布时间:2006-06-28 21: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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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45、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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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48、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5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251、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252、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53、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254、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5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5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5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唯一免责事由)

25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25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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