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予以认定。
23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时间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33、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如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以减刑。
234、无期徒刑罪犯,如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对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236、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37、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38、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39、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此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40、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41、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4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43、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24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