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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就司考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6-06-28 20: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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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办法”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违纪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应试人员违纪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或终身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对各类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各类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是比较严格的,如对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应试人员,可作出除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外,不得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办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级考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是由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设立这一考试制度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拔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而诚信、忠实是从事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要求。

  问:司法部将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答:要在实践中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在保障国家司法考试顺利进行中的应有作用,就必须在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措施保障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教育和各个层次的组织培训,使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意义,明确“办法”的主要内容,认清组织考试和参加考试应负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筑牢在参与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的防线;要在做好周密的考试组织预案,明确层层签订考试责任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考试纪律督察组织。今年司法部在考试期间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巡考小组,分赴各考区明察暗访,各省司法行政机关也将抽调人员分赴本辖区各考区、考点进行督考,以进一步严格考场纪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将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发现的各种违纪行为,对督察中发现的或有人举报的考试违纪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通过上述三项措施,努力形成一种“提高认识不愿违纪、组织严密不能违纪、处理严格不敢违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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