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开考前夕,司法部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记者日前采访了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赵大程。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答: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都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去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根据上述法律授权联合制定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应试人员作弊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依据上述法律和规章,司法部经过认真调查论证,结合多年来律师资格考试的成功经验,起草制定了“办法”。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为使“办法”具有很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了多年来处理律考违纪行为的经验教训,从中总结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并深入走访了其他部委的考试组织单位,借鉴参考了他们有关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多次组织由高等院校从事行政法研究教学的专家教授和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征求意见。前后历时数月,经多次修改,几易其稿,最后以部颁规章形式颁布。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作为一项考试,主要的当事者就是两类人员:一是考试的参加者;二是考试的组织者。无论哪类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都会直接影响考试的正常实施和公平、公正。因此,从适用主体上看,“办法”主要是针对上述两类人员,一是社会上所有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二是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组织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聘用的命题人员、印制和运送试卷人员、监考人员及试卷评阅人员等等。这些人有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的是临时抽调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属于受委托从事工作的人员。从适用的时间范围看,该办法涵盖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全过程,而其重点则主要是围绕考试组织实施的几个环节,如试题命制、考场秩序、评卷工作等。 问:“办法”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和特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