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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条瘦身800条重点记忆一

发布时间:2006-06-28 20: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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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169
、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170
、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171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172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173
、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74
、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6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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