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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发布时间:2006-06-28 20:4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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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改进对司法从业人员管理。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除担任法官、检察官,除助理审判员由法院院长批准,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外,都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现在法律又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进一步说明法官、检察官不仅在任免程序上,而且在任职条件和资格上与国家普通公务员是不同的。这一规定有利于改变过去按照公务员管理模式管理法官、检察官的作法,逐步建立起适合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管理体制,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同时,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也是在加强对律师的行业管理方面又一进步。

  对于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的法律规定,这充分说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说明了这项工作在我国法制进步和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也充分说明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加强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素质的重视和对于统一司法考试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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