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 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
王尚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在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如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以保证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确定了不经人民法院的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的重要原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设立并完善行政诉讼,规定“民告官”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在诉讼中权利的保护等等,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逐步的完善。 这些改革给我国的司法制度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推动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和完善,使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朝着维护司法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法律是要由执法者来执行的,法律制度上的进步也必然要通过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来展现。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以及诉讼参加人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自始至终都不能忽视人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和律师队伍,是法制进步中的客观需要,也是一个国家法制进步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定并创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是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在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整体素质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于国家法制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规定,是国家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严格的制度严把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入门关。对于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对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专业化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审判、检察和律师工作已变得更加复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律师受理承办的案件已从较为单一、简单的案件向着复杂化、专业化的方面发展。我国加入WT0,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专业化又提出了更急迫的要求,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保证这些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适应我国高速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不断变化的要求。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际上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提出了具体要求,并通过法律形式将其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