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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综合—刑法篇(三)

发布时间:2006-06-28 20: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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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解思路: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犯罪形态的规定。

  选项 D 是很容易排除在外的,因为李某想杀死王某,而且也将毒药交给了前来为王某买药的王妻,这已经是着手实行犯罪,进入到了犯罪实行阶段,所以不属于犯罪预备。

  这道题很难断定的就是前面的三个选项。李某后来去王某家取药了,这是否说明他的主观上已经没有要杀死王某的故意,这是不是犯罪中止呢?我们仔细体会犯罪中止的定义就可以发现,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李某后来产生悔意到王某家想取回砒霜,这本来是一种主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果此时李某确实取回了药,使王某免于一死,那么李某的行为就可以算作是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但实际上,李某并没有效地制止王某被毒死的结果,所以这就不能算作是犯罪中止,选项 A 也是错误的。

  而犯罪未遂,这种提法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李某拿了砒霜给王某吃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选项 C 亦可排除在外。

  而确定这道题是犯罪既遂的理由是:王某因为服用李某给的砒霜而死亡,这里面李某给毒药的行为和王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也确实造成了王某死亡的后果,从客观上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李某看似有悔意,而且也去王某家打算拿回砒霜,但是他听到王某的谎称将药吃了之后,觉得王某没有什么异常,他明知药里面有砒霜,而且砒霜服用后会造成死亡后果,但他仍没有告知王某这药里放有砒霜的真相,他就放任了王某服用砒霜而死亡的后果发生。所以他的主观上还是有杀人故意。

  举一反三:关于犯罪形态的界定,是历年考试的重点,考生应当着重掌握: 1. 犯罪形态决非刑法总则当中的孤立概念,对于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结合分则罪名考虑。这在历年的考试当中也有所体现。比如 2002 年卷二第 43 题,考查的就是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考生应当熟练地掌握分则罪名当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理解总则中关于犯罪形态的规定。

  2. 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点在于犯罪人是否开始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比如有无进入犯罪现场、有无接触到犯罪对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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