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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即日开始换发

发布时间:2006-06-28 20: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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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天津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即《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换发工作从即日起开始。

  换发《资格证书》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且届满三年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换发:

  1、2002年5月1日前取得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取得时间以考试通过时间为准)

  申请换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三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2)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3)具有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曾接受保险知识教育、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证明。

  2、2002年5月1日-2005年5月1日期间取得的《资格证书》

  申请换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三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2)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3)从我市设立保监局公告的培训机构之日起至《资格证书》届满三年之日止,期间满一年的,每年必须接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期间不满一年的,应提交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曾接受保险知识教育、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证明。

  3、2005年5月1日后取得的《资格证书》

  申请换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三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2)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3)申请前三年每年必须接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

  换发《资格证书》要求

  1、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资格证书》且符合规定条件无需延期的,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提交换发申请,逾期未提出换发申请的,中国保监会撤销其《资格证书》。

  2、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资格证书》且需延期换发的以及2002年10月1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在延期届满或取得《资格证书》满三年前30日内提出换发申请,延期届满或取得《资格证书》满三年后三个月内未提出换发申请,中国保监会撤销其《资格证书》。截至《资格证书》届满之日,尚无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的,必须延期换发,且一旦延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提交培训证明申请换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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