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
案情:2004年5月23日,商人李某到素以安全著称的“大富豪”酒店住宿,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扭伤了脚踝,花去医疗费500元。经查,酒店的楼梯安检合格,但李某认为如果配置更人性化一点,他可能就不会摔倒。
当晚,李某又在“大富豪”酒店客房里遭仇人甲毒打,致成重伤。警方事后从酒店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甲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上下电梯,但酒店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对形迹可疑的嫌疑人进行盘查;李某也曾接到甲的电话,但认为酒店 安全,甲不敢找到这里,就没有告诉酒店保安。事后犯罪嫌疑人甲被抓获,但只有财产5000多元可供赔偿。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等30万元,酒店拒绝赔偿。
问题:
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如何承担?为什么?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赔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全部30万元?为什么?
3.李某要求“大富豪”酒店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法院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能否将酒店直接负责的保安列为被告?为什么?
5.假如甲能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后能否向酒店追偿?为什么?
6.“大富豪”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甲追偿?为什么?
解析:1.李某承担(1分)。因为酒店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1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经营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不可以(1分)。因为李某的损害是甲造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赔偿,酒店只需要对余下的部分(295000元)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同时,李某也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1分)。
3. 既可以主张违约,又可以主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2分)。
4.将甲与“大富豪”酒店列为共同被告(1分)。不能列保安为被告。因为保安属于酒店的雇员,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酒店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二款(见第2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