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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发布时间:2006-06-28 19: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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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后发)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报批工作。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司法行政机关可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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