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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市教师资格认定须知

发布时间:2006-06-28 18: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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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各类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机构

    1、市教育局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资格证书管理。

    2、县、区教育局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管理。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 政治思想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见辽教发[2003]96号文。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6、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学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并考试合格。

    7、教育实践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有20周以上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见辽教发[2003]98号文

    8、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学校、在职人员以单位、其它人员按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领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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