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
发布时间:2006-06-2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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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级各类学校性质、特点、层次的差异,也由于不同类型学校有的具有共性,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融通的,只能在本级学校任教。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学校的层次越低,教师越缺乏。因此,《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本级以下的学校任教。”这样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有利于教师向低层次学校流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原因是实习指导教师专业门类繁多,很多专业又没有高校培养,所以,对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学历要求上相对低一些,重要的是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高中教师资格和中专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通用。
各类普通学校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因此不设立专门的成人学校教师资格。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成人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其他普通学校相近,有利于成人学校吸引教师。如果单独设立成人学校教师资格,又要规定相应的条件,还有融通性等复杂问题,对成人学校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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