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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二答案及解析

发布时间:2006-06-28 18: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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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这几种情形: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一般来说,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只要求其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对于其他几种事实认识错误,刑法理论上素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等争议,我国刑法理论上基本认同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本题中,A.B.C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6.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

解析:由上题所引条文可知,正当防卫须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为前提,而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因此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7.答案:B

考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

解析: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实行终了的中止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两个特征是:(1)自动放弃犯罪;(2)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考生初见本题易选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确实后悔并想取回砒霜。但因其没有告诉王某真相,最终未能避免王某的死亡,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由于李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故不能成立犯罪预备;又因李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王某的死亡结果,也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B项正确。

8.答案:A

考点: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案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9.答案:C

考点:牵连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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