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在2001年未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待研究后再定。
3、在高等学校的合作办学单位(校区、分校,但未与高校进行实质性合并)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聘请的兼职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定,按新的用人机制,通过合同形式,聘用的教育教学人员,其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高等医学院(校)拟聘附属医院从事临床教学,且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6、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专门从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应与其所评聘的教师职务相一致。
7、从事特殊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盲、聋、哑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体检,待研究后再定。
8、《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需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或公章)处,必须加盖教育行政部门的钢印和公章,不能以资格认定专用章代替。
9、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中“申请任教学科”栏,一般只填一个学科,申请人所填写的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申请任教的学科或其所学专业(学科)相一致。
10、教师资格认定档案的建立问题,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建立和健全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档案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