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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解答意见(一)

发布时间:2006-06-28 18: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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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无权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的受理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不能同时申请认定两种教师资格。

   



  七、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

   



  1、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经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按属地化原则进行,与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关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认定权限范围内开展认定工作,不能越权认定。

   



  八、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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