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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解答意见(一)

发布时间:2006-06-28 18: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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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也应参加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5、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通过成人高考(中升专、专升本)取得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申请认定与其学历相一致的教师资格,且又从事该层次学校和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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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和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五、身体条件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且又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对已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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