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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解答意见(一)

发布时间:2006-06-28 18: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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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或者参加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自学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所读学校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3、2001年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不能再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免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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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问题。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取得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含职业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2)取得高等本科学校(院)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3)取得高等专科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

4)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专科毕业学历(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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